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依法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市场和质量监管的通知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12-07 16:48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依法进一步加强

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市场和质量监管的通知

                                                                       皖人防〔2017〕143号


各市、县人防办(民防局):

人防工程防化设备(以下简称防化设备)是实现人防工程战时防护功能的重要部件,国家对防化设备定点生产实行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认真履职,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开展系统查证和供货安装各环节的监管,我省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水平正在逐步提高。然而,通过近期开展的全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存在无资质企业销售安装防化设备,防护和防化设备强行捆绑销售,人防工程安装了假冒防化设备等严重问题,给人防工程质量带来巨大隐患,损害了人民群众的防空权益。为依法加强防化设备市场和质量监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家人防办核发。取得国家防化设备定点资质的企业,可在全国开展人防工程防化设备供货安装业务。各市、县不得设定市场准入条件。

二、由于防化设备生产安装、平战转换方面的特定技术要求,在我省开展防化设备供货安装的企业,应以本企业法人为主体开展业务,不得委托不具备防化资质的其他企业代理销售、安装和售后服务工作。

三、防化设备的供货安装应作为独立采购项目,合同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具备防化设备定点生产安装资质的企业签订。防化设备的供货安装不得纳入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范围。

四、人防工程防化设备与防护设备是两种不同的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其资质相互独立。禁止以任何形式将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强制捆绑销售。

五、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采购活动一律进入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各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派出监督员,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采购活动。防化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报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六、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皖人防〔2014132号)、《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皖人防〔201676号)等制度,扎实加强监管,对无资质销售安装防化设备,防护和防化设备强行捆绑销售,人防工程安装假冒防化设备等各种不良行为违规行为按照规定对责任单位坚决查处。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