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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对皖政【2016】54号文件疑问的问题
来信人: 田**** 来信时间:2020-07-08 21:23
尊敬的领导: 1、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厂房主体、厂房的给排水、空调、消防、供电、通信等设施及为该厂房配套修建的存储原材料和产品的库房。 请问设备用房、辅助用房(动力房,垃圾转运站,连廊)及污水处理厂是否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2、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包括仓储用房。 根据百度百科仓库用房的定义:是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 请问仓储用房与存储原材料和产品的库房如何鉴别? 3、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6-2020年暂不征收 请问工业厂房内办公楼、科研楼、宿舍楼超过2W平方米是否要建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政策,(皖人防〔2016〕155号)(皖政〔2016〕54号)(计价格〔2000〕474号) 这些文件自己学习吃不透啊,我看发改委部门有安徽省各县市窗口交流群。群里实践机会较多,成长较快,希望领导考虑一下是否有借鉴价值。
回复
回复部门: 省人防办 回复时间:2020-07-20 17:13

同志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心。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为厂房配套修建的动力设备设施用房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市政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属于市政基础设施,连廊需要根据所在具体建筑性质确定属性。
    2. 存储原材料和产品的库房是为工业生产厂房配套修建,用来存储生产原材料和产品的用房;仓储用房(仓库)是存储其他物品的用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外的所有非生产建筑应依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皖政〔2016〕54号”规定,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2016-2020年暂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包括:厂区范围内建设的直接为本厂生产服务的职工食堂、倒班宿舍、门卫用房、实验和检测用房、办公和研发用房、仓储用房等,不包括以出售、出租或以对外经营为目的的居住、餐饮、办公、商业、教育、文化、娱乐、物流等用房。您提出的工业厂房内为本企业服务的办公楼、科研楼、宿舍楼,应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5-7%比例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当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时,可不建设附建式防空地下室,2016-2020暂不征收易地建设费。
    4.人防行业建有QQ交流群,群号:192282689、378129716、136591074,欢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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