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文章来源: 综合处浏览量:发布时间:2018-12-09 20:25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上网政府信息的发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安徽省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预先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由各处,各直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再交综合处进行文字审核后发布;属重大政务事项的,难以确定是否涉密的由处、单位提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审定,省办保密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办保密委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终审核工作。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直属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正在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审核人员(机关各处、直属单位审核人)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务信息进行审核:
  (一)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二)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三)是否涉密;
  (四)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七条  需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通过后,由承办处、单位将文件所对应的电子文档送综合处在安徽人防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机关各处、直属单位还应定期对上网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已取消的政策和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应及时通知进行更新,确保上网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清理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党委(纪委)和办保密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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