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文章来源: 综合处浏览量:发布时间:2020-03-10 16:01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皖政〔2013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  综合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跟踪、督促和检查决策的落实。每年年初组织相关处制订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年终制订已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法规宣教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关党委(纪委)负责行政监察。

各处、直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省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发展全局,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人民防空发展与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或者调整人民防空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制定或调整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

(五)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拟定。

(二)人事任免。

(三)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主要领导或者分管行政负责人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

各处可以向主要领导或者分管行政负责人提出决策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决策建议。决策建议报经主要领导或者分管行政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根据各处职能职责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处;必要时,主要领导或者分管行政负责人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范围指定承办处。

第九条 承办处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工作,可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处和配合处、经费预算等内容,并附有决策起草说明及法律和政策依据相关材料。

承办处应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承办处应当就决策草案稿征求其他有关处意见。

对决策草案稿有不同意见的,由承办处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行政负责人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主要领导主持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承办处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草案稿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省直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职能职责的,经分管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承办处应当以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名义征求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意见。

对不采纳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承办处应当与提出意见的有关单位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第十二条  实施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涉及人防发展和改革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需要专家咨询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论证。咨询论证依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实施风险评估制度。制定或调整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或者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风险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处应当组织进行风险评估。

决策风险评估可以分类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成本效益分析。

(二)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可能对社会、经济、公共财政、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三)决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

(四)按照高、中、低风险或者长期、短期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承办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处人员成立评估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评估内容、评估方式和工作要求、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评估。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征求意见、重点走访、会商分析论证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涉及财政经济、社会稳定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相应提出风险防范应对建议、减缓或者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承办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以及其他单位的意见修改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

第十八条  实施听取意见制度。决策在讨论决定前,承办处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可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听证会或者网络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公众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决策的依据。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承办处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实施民意调查制度。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应当开展民意调查。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承办处可以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实施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先向社会公布,承办处以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名义,将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门户网站或者报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0日。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征求意见稿,应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法规宣教处合法性审核和提请办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讨论同意。对比较敏感的重大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事先征得主要领导同意。

第二十一条  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履行咨询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程序后,承办处应当将决策草案材料按程序送交法规宣教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承办处补充材料。对应当履行的决策程序未履行的,退回承办处履行决策必经程序。向法规宣教处报送材料包括:

(一)提请办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及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需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等。

(四)决策的法律、政策依据材料,及其他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承办处移交的决策草案材料,法规宣教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职权范围。

(二)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草案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法规宣教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承办处补充相关材料,承办处应当积极配合,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对于情况复杂、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法规宣教处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二十四条  法规宣教处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办党组会议或者主任办公会议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交办党组会议或者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一)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未进行咨询论证的。

(二)应当公开征求意见而未公开征求意见的。

(三)应当进行决策风险评估,未经评估或者评估不通过的。

(四)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五)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

第二十六条  决策草案应经办党组会议或者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办党组会议或者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安排承办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作决策草案情况说明。会议组成人员应当进行讨论,主要领导发表决策意见。

综合处会同承办处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主要领导根据办党组会议或者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情况,对审议的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审议或者搁置等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分管行政负责人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八条  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批准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除保密事项外,决策结果通过省人防办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档案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与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实施决策执行跟踪检查制度。决策作出后,决策执行处应当制定执行方案,明确办主管行政负责人、具体承办处和责任人,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处应当及时向办行政负责人报告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合处负责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

()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执行主办处。

()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

()评估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制作决策后评估报告提交办党组会议或者办公会议审议,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

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主办处应当及时组织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并依照前款第()()()()项规定组织决策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办党组会议或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省人防办、决策执行主办处和配合处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贯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应当依法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关党委(纪委)应当对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办党组会议或者主任办公会议报告。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执行处违反本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决策和部署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贯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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