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文章来源: 综合处浏览量:发布时间:2020-03-11 11:35

根据《关于做好省级政府权责清单(2019年本)公布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皖编办函〔2019107号),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皖政〔201972号)省人防办对《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19

 

 

 

 

 

 

 

附件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省级权限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行为的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提供与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有关的材料。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执业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从事工程设计活动行为,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二、事中监管

(一)申请资格监管。省级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社会公开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所需的条件,认真审查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单位是否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否有与所申请的人防工程设计的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是否有与所申请的人防工程设计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材料审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证明;本单位职工证明(劳动合同)、组织管理结构、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

(三)审查决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不含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结果公告。审批机关应当将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卷。

(二)年度抽查。根据省人防办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进行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行为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总数的5%

(三)限期整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有不符合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具有应当撤销人防乙级资质证书情形的,依法予以撤销其证书。

(四)不良行为公告。各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掌握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及其执(从)业人员违反人防工程设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扰乱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经核实后,填写《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表》向省人防办报告。省人防办对不良行为信息建档,并在“安徽人防”网站予以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实现全省信息共享、统一管理。逐步建立全省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制度。

(五)申诉处理。在省人防办网站公布业务处室电话和监督申诉电话,受理申请单位举报申诉,维护申请单位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一)撤销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的;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颁发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的;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

(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证书的;发现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在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相对人对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改革创新。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优化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工作流程,由省人防办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受理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申报,对符合规定的报件进行初审、复核,并经办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后,颁发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

(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审批监管制度,实行“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制定完善配套措施,推广随机抽查,落实监管责任,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工作高效、廉洁。

(三)加强社会宣传。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加强对各地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申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从)业道德的宣传,增强认知,引导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正确理解法律政策,提高申报效率,降低申报成本。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认定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人防工程监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人防工程监理乙级或丙级资质有关的材料。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执业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记录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行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

二、资质审批监管

(一)申请资格监管。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人防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省人防办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社会公开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所需的条件,认真审查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或丙级资质的企业的是否具备符合条件的主体资格、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

(二)材料审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监理业绩表,监理业务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三)审查决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人防工程监理乙级或丙级资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不含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或丙级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结果公告。审批机关应当将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三、资质运行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做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卷。

(二)协同监管。完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执业报备系统,每年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执业情况进行摸底、备案,详细记录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业绩、执业信誉、检查评议、社会投诉和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综合监督管理平台,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加强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三)年度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行为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总数的5%

(四)限期整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不符合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具有应当撤销人防工程监理乙级或丙级资质证书情形的,依法予以撤销其证书。

(五)不良行为公告。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对检查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掌握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扰乱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实行不良行为信息公告,实现全省信息共享、统一管理。逐步建立全省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制度。

(六)申诉处理。在省人防办网站公布业务处室电话和监督申诉电话,受理申请企业举报申诉,维护申请企业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一)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在申请监理资质过程中和取得监理资质后从事人防工程监理行为时违法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相对人对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一)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优化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工作流程,省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负责受理资质申报,进行初审、复核,并经办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后,颁发人防工程监理乙级或者丙级资质证书。

(二)实行“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资质审核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审核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事中监管

省人防办是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审核机关,经省人防办核准后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一)申报资料审查。主要包括注册资金,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及相应职称、资格,技术人员配备,专职审查人员情况,审查人员年龄情况等。

(二)审核报批。省人防办对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并在省人防办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上报国家人防办。对不予审核通过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结果反馈。及时处理国家人防办的反馈信息。根据国家人防办许可决定,发布相关批件公告,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

(四)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材料规范,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进行,省人防办纪检监察机构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二、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超出资质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行为;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从事施工图审查;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通过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问题以及其他不良行为等。

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被检查的审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协同监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在审查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等,将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节轻重,上报国家人防办依法处理,严重的可撤销其审查资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行政救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审核工作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单位对省人防办在以上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责任追究

在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审核工作中,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的;

(三)在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四)在行政过程中发生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审核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审核工作。

(二)高度重视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审核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优化工作流程,完善监管办法,畅通投诉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其他单建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项目审批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其他单建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省人防办是其他单建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负责上述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材料审查。申报项目应当列入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符合城市人防工程规划要求,经市、县(市、区)规划审查通过,并经市、县(市、区)发改委立项。主要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二)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按项目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工作,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设计内容、建设概算等;是否符合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三)检查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建设责任,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有关建设内容,是否履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等责任。

(四)检查项目开发利用、运行使用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是否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是否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二、监管措施

省人防办加强对其他单建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项目建设的监督,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检查措施。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建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

(一)开展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方式。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抽查建设项目审批资料,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表格,核实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有关情况;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由省人防办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省人防办可以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二)在项目开工后实行不定期跟踪检查,每个项目原则上现场检查1-2次,对提出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增加检查频次。

(三)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核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四)对一般性问题,在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反馈被检查项目的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对存在问题严重和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建设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

(五)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其他单建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项目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监管细则

 

为完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省人防办依法加强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审查提供的审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文件进行设计。检查人防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

(二)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兼顾人防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标准》(DB34/T 5039-2016)规范和技术要求。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将验收文件报人防部门备案。

(三)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管措施

(一)组织开展监督巡查。项目审批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个项目建设期内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的主要方式有:查阅材料,核实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现场实地核查,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各项方案制定、维护等工作,是否遵守有关人防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根据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按照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专项细致检查。

(四)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三、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工作,加强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防需要审查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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