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2015〕1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 拟提请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2. 拟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或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 拟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4. 省人防办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5. 省人防办对外签订的标的额为5万元以上(含)或者需提请会议研究的项目招标方式和经济合同;需提请会议研究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6. 省人防办对外签署的战略合作等协议;
7. 省人防办作出的责令企业停业停产、资质吊销、列入“黑名单”等重大执法决定;
8. 省人防办批复市人防办人防工程、疏散基地、信息化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
9. 办领导批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应进行合法性审查。省人防办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三条 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会议研究或者报请办领导审签。
第四条 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需要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查工作。
重大事项承办处室(直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项承办处室(直属单位)申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填写《合法性审查表》,并随表提供以下材料:
1. 需要审查的内容及背景材料;
2. 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3. 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4. 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机关法制审核机构收到合法性审查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办分管法规工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承办处室(直属单位)应商机关法制审核机构提前介入。
第七条 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1.书面审查;
2.向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3.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4.必要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因合法性审查需要,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可以要求重大事项承办处室(直属单位)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1.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2.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3.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第九条 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及依据,报分管法规工作负责人签批后,反馈给重大事项承办处室(直属单位)。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供办机关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提出的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承办处室(直属单位)在上会说明或办文说明中,应当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承办处室(直属单位)应向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备案,并附文件和起草说明的PDF格式件。机关法制审核机构按规定向省司法厅报备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档案台账,每半年向主任办公会报告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承办处室(直属单位)不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责任追究。
机关法制审核机构不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导致决策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表
编号:
重大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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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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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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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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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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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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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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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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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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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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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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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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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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