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防办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发布时间:2017-10-10 16:08

第一条 为扎实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快机关法治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防办根据行政决策和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

在办党组领导下,法规宣教处负责机关法律顾问的遴选以及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要积极利用法律顾问制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人防办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省人防办重大行政决策、执法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立法项目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起草工作。

    (三)为省人防办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案件进行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四)参与省人防办对外签订合同、重要项目和重要法律文书的草拟、审查、签约工作。

(五)代理参加省人防办诉讼、仲裁活动,参加涉及省人防办的纠纷调处、项目谈判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协助省人防办开展工作人员法律培训。

(七)办理省人防办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纪律意识。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高等院校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五年以上从业经历。

    (四)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五)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依照下列程序:

    (一)根据省人防办工作需要,法规宣教处按照本办法提出遴选人选意见,报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本规定,由人事处、法规宣教处组织考察,按条件聘请法律顾问。

    (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等。

    第六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省人防办有关会议,参与有关课题或重要事项的调研。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要求参加省人防办有关活动,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与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得以省人防办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顾问”字样。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省人防办法律顾问聘任期限为两年,能够较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对上期法律顾问工作满意的予以续聘。

    法律顾问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省人防办予以解聘。本人主动提出辞去法律顾问的,由双方协议后解聘。解聘后应收回聘书。

    法律顾问聘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或有特别重大法律事务,省人防办可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履行职责的工作档案,按时报送履行职责的有关报告和年度总结。

    第十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预算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防办法规宣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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