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复省住建厅《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修改意见函
省住建厅:
根据你厅对《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反馈意见(建法函〔2018〕2681号),我办就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并再次征求你厅意见:
一、修订草案第六条“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经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实施”修改为“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和地下空间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经上一级地下空间规划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修订草案第七条“在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区域内,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将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具体规定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地下空间开发内容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提出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的要求”修改为“在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区域内,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将有关人防工程控制性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规划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要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三、修订草案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一)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建防空地下室的;(二)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三)按照规定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三)国家确定的其他易地建设情形”。
四、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三)未按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四)收取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但未易地修建防空工程的;(五)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六)隐瞒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七)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者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的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项目批准立项、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八)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未按规定报批的;(九)不落实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的;(十)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十一)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修改为“人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三)未按规划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四)收取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但未易地修建防空工程的;(五)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六)隐瞒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八)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