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复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修改意见函
省财政厅:
根据你厅对《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修订)》的反馈意见,我办采纳所提意见,作如下调整并再次征求你厅意见:
一、修订草案第十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修改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二、修订草案第十一条按原文第八条表述,“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所需费用, 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预算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集经费安排。其他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筹措”。
三、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二)按照规定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修改为“(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三)国家确定的其他易地建设情形。”
四、修订草案第十四条“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项目易地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审计监督”修改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人防和价格的监督检查。”
五、修订草案第十七条最后一句“减免易地建设费”修改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集的收入列支”修改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和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运维的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从纳入人防部门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中安排。
七、修订草案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改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