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人防〔2020〕60号
各市、县(市、区)人防办: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工作,明确减免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经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除国家确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以外,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有下列情形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一)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及老旧住宅区整治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安工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教学楼(包含但不限于教室、实验室、公共教学用房、教师办公场所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经有权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全额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情形。
四、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开展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时,应当对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进行审查,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的项目在当地政务服务或人防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审批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负责该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核实并提出是否撤销的明确意见,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五、加强层级监管。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审批的监管,省人防办每年定期组织全省随机抽查,设区的市人防办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对所辖县(市)人防部门的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抽查及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省人防办。
六、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工作,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国家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相关文件目录
2.符合减半征收规定的学校建设项目清单
3.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项目清单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
国家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相关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1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
计价格 〔2000〕474号 |
2 |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7〕24号 |
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 〔2011〕45号 |
4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 |
国办发 〔1991〕9号 |
5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2013〕103号 |
6 |
《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改办价格 〔2017〕799号 |
7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13〕35号 |
8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4〕77号 |
9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9〕53号 |
附件2
符合减半征收规定的学校建设项目清单
项目类别 |
内 容 |
教 室 |
普通教室、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史地教室、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等 |
实验室 |
化学物理实验室、解剖实验室、显微镜观察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演示实验室等 |
公共教学用房 |
图书室、阅览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心理咨询室、展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实训楼等 |
教师办公场所 |
任课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用房等 |
体育建筑设施 |
风雨操场以及游泳馆、羽毛球馆等体育场馆 |
教学辅助用房 |
仪器室、资料室、教具室、乐器室等 |
备注 |
本项目清单仅限于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项目;未尽建设内容详见《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
附件3
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项目清单
项目类别 |
内 容 |
残疾人 康复机构 |
综合康复设施、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儿童智力康复设施、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脑瘫儿童康复设施、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等,具体详见《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 |
残疾人 托养服务机构 |
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康复用房、培训与教育用房、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托养寄宿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具体详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6-2013)》 |
残疾人 综合服务机构 |
就业服务功能用房、职业培训功能用房、康复指导功能用房、文体活动功能用房、辅具供应功能用房、法律服务功能用房、信访工作功能用房、辅助用房等,具体详见《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标135-2010)》 |
就业服务 中心 |
窗口服务用房、职业评测用房、培训与教育用房、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具体详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78-2016)》 |
备注 |
不在上述列表中的其他为残疾人修建的设施,必须经有权机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