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00000029866277/202009-0004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机关: 省国动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人防工程,工程
成文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09-14
发文字号: 皖人防〔2020〕73号 性: 废止
生效时间: 2020-09-14 废止时间: 2023年11月23日
标  题: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优化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指导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工程处 政策咨询电话: 63443923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优化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指导意见

皖人防〔2020〕73号

各市、县(市、区)人防办,省人防工程质监总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推进长三角区域人防一体化发展,着力解决防护设备市场垄断、区域划分、价格虚高等突出问题,现就促进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公平竞争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项目单位采购自主权。人防工程(含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空间等兼顾设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采购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促进人防防护设备市场公平竞争。项目单位自行无法完成采购的,可向属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并监督实施。省内防护设备企业无故不参加项目招投标,或因投标数量不足导致流标的,经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报备,可引入长三角地区人防防护设备企业参与竞争。

三、保持防护防化设备采购价格合理。项目单位应参照近期周边地区同类项目中标价,合理确定防护防化设备采购价格。防护防化设备企业投标价不得明显高于周边省份同期采购价格,对查实垄断、哄抬价格的防护防化设备企业,纳入黑名单,禁止承接相应业务。

四、落实防护设备合同备案制度。防护防化设备采购合同,应由项目单位与在省人防办网站公示的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分别签订,报属地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同时上传至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各地不得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禁止以任何形式将防护防化设备强制捆绑销售。

五、发挥人防质量检测和监管作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作用,认真执行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的第三方检测制度。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用好国家人防企业从业行为监管平台以及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对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实施精准管控。

六、强化企业信用管理落实人防部门责任。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防护防化设备采购实施全程跟踪监督,严格执行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报送制度,对违反以上有关条款内容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查处情况3日内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报送情况纳入全省人防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对年度漏报、少报3次及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

七、积极营造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按照长三角区域人防一体化发展协议要求,先行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跨区域销售试点,试点成熟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做好人防防护设备省域销售限制取消后的有关承接工作,各地在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汇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914

 

抄送:省民防协会

 

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