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

文章来源: 省人防办浏览量:发布时间:2020-12-14 10:47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现就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全面提升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能力,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法治人防建设

1.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主要领导责任,按照法治政府要求推进人民防空工作,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职责。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广泛开展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营造人民防空建设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各级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落实人民防空军政共同领导体制,依法落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涉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要统筹考虑同级军事机关意见。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军事机关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定期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问题整改落实。(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编办、省法制办,军事机关)

3.根据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配套实施办法,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细则,健全完善人民防空政策法规体系。(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法制办等)

4.加强人民防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执法队伍,强化联合执法、综合监管,落实人民防空执法监管责任,维护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编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

二、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

5.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于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由各地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提出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的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一书两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防办)

6.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201771日起,根据地面总建筑面积按以下比例修建:一类、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7%,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省直管县县城6%,其他县城和建制镇5%。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划修建医疗救护、专业队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责任单位:省人防办)

7.因地质、地形、结构及其他条件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防空地下室平均造价(不含土地成本)核定,并适时进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和挪用易地建设费。(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计划,并向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项目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结合城市绿地、广场、学校操场、老旧小区改造、地下通道、地下交通干线和互连互通工程等修建。(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出台有关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以及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的政策。建设单位未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9.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铁)、停车场、商业设施、综合管廊、通道等其他地下设施按照规划兼顾人民防空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设防项目的竣工验收。轨道交通设施和城市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的建设标准,按照《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和《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标准》(DB34/T50392016)执行。(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

10.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平时使用证管理制度,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放和审验工程使用证。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出售、附赠。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要从平战结合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价格等主管部门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

11.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和人民防空工程从业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施工图审查和质量检测企业的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和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

三、提升人民防空战备应急能力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军地联合、常态运行的人民防空指挥部,及时研究人民防空工作重大问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省人民防空指挥部要坚持开展人民防空军事斗争检验评估,持续组织皖北、皖中、皖南分片轮转训练演练,不断提升人民防空战斗力。(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人民防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

13.加强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和战备数据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战术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建设人民防空指挥控制、预警报知、防护救援、综合保障等系统,实现省、市、县人民防空信息网互联互通。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集中统管,核心装备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统一制式选型、统一采购、分级付款、统一列装。落实战备值班执勤及保障制度,建立良好战备秩序,提升应急应对能力。推进人民防空训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应急办)

14.将防空警报布局纳入城市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空警报建设全覆盖。相关单位要按照防空警报器建设规划,提供警报器安装场所并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安装、损坏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推广应用多媒体新型警报报知系统,利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网络等发放防空防灾应急警报,城市管理、广播电视、信息通信等主管部门应予配合。(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的管理,统筹安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并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发展改革、人民防空等部门要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落实防护建设责任,形成军地联合的指挥、建设和督导模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防办、军事机关等)

16.按照战时防空和平时应急疏散安置需要,结合美丽乡村、旅游风景区等建设,在城市近郊规划建设战时疏散、平时避难的疏散地域(基地),配套建设各类基本生活保障设施。“十三五”期间,各市、县至少建成1个功能完备的疏散基地。(责任单位:省人防办)

四、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建设

17.依法加强基层人民防空机构和队伍建设,县级人民防空机构编制要与人民防空建设发展相适应、与承担的任务职责相适应。乡镇、街道、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托人武机构,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职责,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置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动委综合办)

18.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战时和平时相结合的指挥平台,完善指挥通信保障手段,开展街道、乡镇“三室一平台”(办公室、器材室、宣教活动室、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有条件的街道(社区)要建设应急携行指挥设施。(责任单位:省人防办)

19.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运输等专业队伍,按照规定组织训练演练。群众防空组织要积极参与应急救灾工作。(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民政厅、省地震局、省政府应急办等)

五、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

20.贯彻平战结合原则,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实现人民防空工程连片成网、四通八达。在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商业繁华区、交通设施集中地段,有计划组织修建平战两用的地下商业、停车和旅游、服务等公共设施;在交通拥挤、人流集中的地段,修建地下通道并尽量与商业网点结合。(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1.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资源,服务城市交通停车、商贸仓储、休闲纳凉、医疗康复、应急避难、宣传教育和数据容灾备份等,为发展城市经济、方便群众生活、防灾救灾服务。(责任单位:省人防办)

22.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加快推进人民防空建设市场化改革。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人民防空建设和资产经营管理,创新投融资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调动多元投资主体的积极性。积极探索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3.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将人民防空指挥系统纳入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将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纳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将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统一调配,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平台、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政府应急办、省民政厅、省地震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15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