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文章来源: 省人防办浏览量:发布时间:2021-05-10 08:44

《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皖人防〔202117号)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13号)要求,认真落实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各种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受理场所公示。公开人防权责清单及自由裁量权基准,晒决策、晒过程、晒结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通过制定和实行层级监督等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健全完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审批管理行为,加强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省人防办制定出台《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三、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由工程处牵头组成起草小组,负责起草该《办法》。起草过程中,通过调研、座谈、发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形成初稿后,工程处按照相关规定,415日组织开展全省人防工程审批办件抽查评查工作,实际检验《办法》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法规宣教处对《办法》进行审核,并经过合法合规性审查。429日,《办法》经省人防办党组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工程处按照会议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经省人防办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细化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范围,明确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审查、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和减免等人防审批、审查事项及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过程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省、市人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实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分级监督管理。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市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列举对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监督检查,采取巡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巡查是指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安排,对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行为实施的例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是指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行为实施的随机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四)规定对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1.审批的原则和依据是否正确充分;2.审批的流程是否合规;3.审批的意见是否完整有效;4.是否存在漏审漏批的问题;5.是否存在违规减免缓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问题;6.是否存在人防工程应建未建的问题。

(五)确定人防工程监督检查组织程序。1.检查准备;2.现场检查;3.问题取证;4.汇总情况;5.集体审议;6.印发通报;7.监督落实。

四、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1510日起施行。

五、有关保障

解读处室(单位):工程处

解读人:朱治国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1-6344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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