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起草的《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7月26日至8月27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包河区迎淮路99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邮政编码:230051;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556973186@qq.com;
3. 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551-63443939。
特此公告。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
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省应建必建的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相应代码06-46界定为工业生产企业。对于工业生产类项目,其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非生产性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垃圾处理、储备粮库、轨道交通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其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办公综合楼、食堂、宿舍等非生产性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仓储物流、快递、汽车4S店等建设项目,其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办公综合楼、食堂、宿舍等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一)一、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二)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其他县城和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明确设防的建制镇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四)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按6级及以上设防。
三、可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含)的;
(五)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小于500(含)平方米的;
(六)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七)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防空地下室达到国家或省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核定依据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证明材料。
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防工程达到国家或省有关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未编制相关规划或相关规划中不明确的,以国家或省确定的人民防空规划控制指标为准。
四、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
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规划管控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为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700元。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五、重要经济目标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和标准
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合理布局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关键部位地下化工程。
六、竣工验收实测面积存在误差情形的处理
人防工程验收应通过“联合测绘”结果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面积,当人防工程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应建建筑面积,且超过50平方米或应建建筑面积1%(含)的,少建部分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