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材料

文章来源: 省人防办浏览量:发布时间:2021-09-13 16:44

    一、起草背景

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行政处罚法》,从715日施行。《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于今年11日起施行。目前,我省人防系统正在全面推进包括“阳光执法”在内的“阳光人防”建设。为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行政处罚法》及《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依法行政,约束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处罚,充分发挥长三角法治人防建设牵头单位的“排头兵”作用,省人防办制定《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和《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简称《基准》)。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省人防办广泛征求市、县人防部门意见,参考吸纳江浙沪有关做法,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反复修改完善。在经省人防办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后,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裁量与适用、保障与监督和附则四个部分,共19条。《办法》在行政处罚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追溯时效、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方面进行明确,确定人防行政处罚的制度和程序要求,对《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事不再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等方面进行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工作机制。

《基准》根据《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所列举的8种违法情形,立足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主观恶性和后果危害程度,确定3个裁量档次,并相应细化和量化裁量基准,为实施行政处罚提供明确依据。

1. 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以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大小确定裁量档次,依次为:50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每平方米6070元罚款,5001000平方米的可处7080元罚款,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80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罚款。

2. 未按照国家规定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以整改时间和整改效果确定裁量档次,依次为:经整改7日内能够达到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可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2万元罚款;经整改714日能够达到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可对个人处2000元—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4万元罚款;整改期限超过14日的或者经整改无法达到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可对个人处4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5万元罚款。

3.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以危害后果的消除时间确定裁量档次,依次为:经整改3日内能够消除危害后果的,可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2万元罚款;经整改37日能够消除危害后果的,可对个人处2000元—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4万元罚款;整改期限超过7日或者经整改无法消除危害后果的,可对个人处4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5万元罚款。

4. 侵占人防工程的。以侵占面积大小确定裁量档次,依次为:侵占人防工程建筑面积200㎡以下的,可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2万元罚款;侵占人防工程建筑面积200500㎡的,可对个人处2000元—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4万元罚款。侵占人防工程建筑面积500 ㎡以上或者经劝告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4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5万元罚款。

5. 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擅自改变利用用途、不维护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的。以整改完成时间和危害后果程度确定裁量档次,依次为:经整改7日内能够消除危害后果的,可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2万元罚款;经整改714日能够消除危害后果的,可对个人处2000元—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4万元罚款;整改期限超过14日或者经整改无法消除危害后果的,可对个人处4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5万元罚款。

6.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以拆除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小确定裁量档次,依次为:500平方米以下的,可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2万元罚款;5001000平方米的,可对个人处2000元—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4万元罚款;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对个人处4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5万元罚款。

7.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以耽误工期长短和危害程度确定裁量档次,依次为:耽误施工工期3日以内,可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2万元罚款;耽误施工工期37日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可对个人处2000元—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4万元罚款;耽误施工工期超过7日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对个人处4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5万元罚款。

8.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以对人防通信、人防训练演练、人防演习、战时指挥或应急指挥等影响大小和危害后果程度确定裁量档次,依次为:对人民防空通信、演练训练等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2万元罚款;对人民防空通信、训练演练等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可对个人处2000元—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4万元罚款;影响人民防空演习、应急指挥、战时指挥等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对个人处4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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