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材料

文章来源: 省人防办浏览量:发布时间:2021-08-30 11:15

    827日,省人防办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防〔2021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是市、县人防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也是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主流程审批事项,该项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对推进人防部门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建筑形式的日趋多样,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遇到了诸多不明确的情形,急需出台适合我省实际的防空地下室审批指导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长三角区域人防一体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具体举措,将促使全省人防部门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三、文件起草过程

根据工作安排,工程处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等法规政策,借鉴沪苏浙人防部门经验做法,起草形成《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征求各市人防部门以及部分物流等企业的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做了修改完善,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形成《指导意见》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一是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明确工业生产企业范畴,对仓储物流、垃圾处理、轨道交通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配建要求作出规定。二是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再次明确一、二、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配建比例,以及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要求。三是可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将建设单位可申请易地建设的条件进行汇总。四是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为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700元。五是重要经济目标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和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合理布局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关键部位地下化工程。六是竣工验收实测面积存在误差情形的处理,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应建建筑面积,且超过50平方米或应建建筑面积1%(含)的,少建部分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七是附件。

五、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工业生产企业范畴,按照国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相应代码06-46界定为工业生产企业。人防部门可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信息直接确定项目类别。

二是可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除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外,增加国家人防办批复同意的条件(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含)的),以及江苏、浙江等省已经执行的条件(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小于500(含)平方米的、所在地块被禁止或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防空地下室达到国家或省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此举落实了以规划引领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人防工程防护体系。

三是以列表形式明确了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以及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方便市县人防部门在审批工作中对照。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省人防办将根据《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全省人防工程审批办件抽查评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持续规范人防工程行政审批行为,提高人防行政审批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并根据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以及《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七、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处薄冰,联系方式:0551-6344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