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皖人防〔2021〕50号
各市县人防办,省人防办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鼓励人防工程平时利用,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保障社会民生,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公用人防工程(含早期人防工程和退出战备序列人防工程,下同)公益化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安全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提高人防工程整体安全水平,提升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能力,及时防范和有效化解安全风险,确保人防工程安全使用。
(二)坚持公益便民。坚持人防公益属性,积极推动人防工程合理利用,做到听民意、问民需、解民忧、惠民生,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平战结合。加强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韧性城市、应急管理相结合,保障人防工程战备需求,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四)坚持以用促管。推进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加强维修养护资金来源保障,提升维护管理水平,实现以用促管。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公用人防工程基本情况调查。组织开展摸底调查,摸清公用人防工程建成年代、位置、面积、权属、战时功能、建筑质量、内部环境、出入条件、规划用途、使用和管理现状、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建立公用人防工程电子档案,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摸底调查范围包括,除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外,由人民防空部门投资修建或管理的公用人防工程、退出战备序列人防工程和早期人防工程。
(二)分类推进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平时有开发利用价值的早期人防工程,应当尽量利用开发,结合韧性城市建设人防科普宣教场所、小型图书借阅基地、人防历史馆等文化设施,建设小型健身场所、社区活动中心等康体设施,社区养老配套用房、公共服务、便民驿站、纳凉点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长期闲置的公用人防工程和退出战备序列人防工程,平时可建设为汽车库、自行车库等地下停车设施,便利店、菜市场等商业设施以及物流中转站、应急物资储备库等仓储设施。
(三)探索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机制。各市人防部门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编制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管理方案,规范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程序和审查机制,明确平时使用功能、管理责任单位、安全管理措施、公众参与机制等内容,建立完善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制度,实现公益化使用人防工程流程式、动态化、全周期管理。
(四)加强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安全管理。实施安全使用责任书制度,明确安全使用责任和义务。开展安全检测评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早期人防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治并加强安全监管。对公用的和退出战备序列的人防工程,重点做好消防、进排风、照明设备设施和供电线路的检修等,消除不安全因素。
(五)严格公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功能、维护管理责任义务、违约责任、变更使用功能应履行的程序等。实施《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制度,明确工程使用公益化属性和非营利性用途等。落实维修养护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确保工程不转租转借,实现有效管控。
(六)鼓励结建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各级人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整合人防资源,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的介入,紧贴居民群众实际需求,鼓励结建人防工程作为公共服务及便民设施项目使用,积极与城市更新、街区更新相协同,补充完善城市街区服务功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防部门要高度重视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工作,提高为民服务意识,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综合保障和协调联动,整合区域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二)施行负面清单管理。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应禁止的平时使用功能(附件)。各级人防部门要提高综合监管能力水平,加强与其他部门协同配合,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对已进行公益化使用的公用人防工程业态进行排查整治。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人防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依法依规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增进群众对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的了解。加强对违规使用有关行为的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有利于工作发展的舆论氛围。
附件:安徽省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负面清单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安徽省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负面清单
(试行)
类 别 |
负面清单内容 |
一、所有公用 人防工程 |
禁止开设易产生噪音、污染的生产加工、维修服务项目 |
禁止开设商品批发、集散市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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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设明火类加热烹饪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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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设宠物诊疗、寄养、互动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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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人员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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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存放生鲜、水果及其他易腐烂散发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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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寄存枪支弹药、雷管及锂电池和含锂电池的电器等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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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位于居民区 的公用人防 工程 |
禁止开设经营性餐饮类服务项目 |
禁止开设盈利性教育培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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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设盈利性娱乐活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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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设易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噪音类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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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设各类需由大型车辆出入居民区的仓储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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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面积 小于300 平方米公用 人防工程 |
禁止开设经营性餐饮类服务项目 |
禁止开设儿童游乐活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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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设游戏厅、网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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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设商场、超市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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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事项 |
抄送: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安徽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处 2021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