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生产安装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9-03-21 14:31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

工程专用设备和生产安装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

皖人防〔2019〕5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防办(民防局):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包括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国家对其中部分设备生产、安装及销售企业实施定点资质管理。国家人防办对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实施定点资质管理的设备品种有明确规定(国人防〔2014〕438号、国人防〔2017〕57号)。近期,全省质量检查和巡查发现,部分人防工程市场主体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混淆实施资质管理的设备范围,或将非定点资质管理的设备与定点资质管理的设备强行捆绑采购,违规限定企业参与条件,干扰了市场正常秩序。为依法依规开展市场监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现将列入人防专用设备产品目录的设备种类和其中部分设备实施定点资质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防护设备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二)钢结构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的手动和电控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防电磁脉冲门;

  (四)地铁和隧道正线专用防护设备;

上述(一)、(二)、(三)、(四)类别的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企业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定点资质后,可在企业所在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

(五)由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生产的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以及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外省企业在本省销售需要在省人防办备案),本款所列设备的安装企业没有定点资质要求。

二、防化设备

(一)防化报警、监测与控制设备:射线报警器,口部毒剂报警器,空气放射性监测仪,放射性沾染检查仪,毒剂监测仪,空气质量检测仪,风量测控装置和核生化控制中心等核生化信息采集、处理与专家辅助决策设备。

(二)滤毒与净化设备:中效过滤器、过滤吸收器,内循环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装置,生氧装置,洗消设备以及个体防护装具等。

上述(一)、(二)类别的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定点资质后,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安装(外省企业在本省销售需要在省人防办备案)。

(三)战时通风设备:人防工程战时进风系统、排风系统相关设备,包括:

  1.战时通风系统的管路与连接件、部件,主要包括穿墙预埋管、直管、连接管、监测取样管、测量管等;

2.战时通风系统的各类阀门,主要包括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超压排气阀门、自动排气阀门、密闭阀门、插板阀(或风量调节阀)、换气堵头(或换气阀门);

3.战时通风的粗滤设备:主要包括粗滤器;

4.战时通风系统风量与工程超压测量、控制设备:主要包括风机、风量测量装置、超压测量装置;

5.口部气密性测量设备。

6.其他:三种通风方式控制与显示装置,通风化验柜、传递窗等。

战时通风设备生产安装不实行定点资质管理,由从业企业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规范进行生产安装。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是人防工程市场监管主体,应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督促本地区人防工程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国人防〔2018〕117号)和我省人防工程市场监管相关政策,及时发现并处理市场违规行为,加大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查处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

抄送:省民防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