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皖备案】关于省外人防从业企业入皖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9-08-22 08:16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省外

人防从业企业入皖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人防综〔201922

                                     

各市、省直管县人防办(民防局):

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规定,省外人防工程甲级设计、监理、防化设备、防护设备(新型材料、地漏、阀门、活门)等企业入皖承揽业务时,需到省人防办进行备案。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安徽省人防办对省外人防从业企业入皖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条件

具备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证书、人防工程甲级设计资质、防化设备定点生产资质、防护设备定点生产资质,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告知承诺

(一)申请人承诺。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申请时向省人防办提交入皖备案承诺书和入皖备案登记表(均为原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法人和所有在皖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进行实名制录入(可代办),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入皖备案登记表可从省人防办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受理时间:每周三9:0012:0013:3017:00,受理地址: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C11号大厅11号省人防办窗口(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联系电话:0551-629998470551-63443923

(二)备案决定。省人防办窗口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入皖备案登记表和入皖备案承诺书后,审批办人员应当场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通过备案的省外人防从业企业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人防工程企业公示”栏目公示。入皖备案有效期与企业相应资质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企业资质延续后需再次备案。

(三)提交材料。以下材料,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2个月)内,通过安徽省人防办网站“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提交齐全,省人防办不再收取纸质材料。

1.人防甲级监理、设计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

2)驻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驻皖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驻皖技术负责人任命书;(若无分支机构,可不提供该项)

3)监理企业提供:人防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在皖从业人员的人防监理工程师证书;

4)设计企业提供:人防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在皖从业人员防护工程师证书。

2.人防防化设备、防护设备(新型材料、阀门、活门、防爆地漏)定点生产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

2)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人防办定点生产和安装资格证书;

3)在皖从业人员职称证书。

(四)后续监管。

1.申请人未按时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人防办将撤销备案。

2.省人防办将对申请人提交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提交内容不符的,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人防办将撤销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进入本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省外人防从业企业主动加强业务指导,同时做好相关企业的监管工作,要求省外人防从业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二)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的通知》(皖人防〔2014132号)《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皖人防〔201676号),省外从业企业出现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被列入“黑名单”的,省人防办将视情况进行限制从业、暂停备案、取消备案等处罚措施。

本通知有关事项自201961日起实行。

附件: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外人防从业企业入皖备案承诺书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529

附件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外人防从业企业入皖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已知晓省人防办关于省外人防从业企业入皖备案事项告知的全部内容,现就申请该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自身能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2个月)予以提供;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