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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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29 08:25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皖人防〔2019〕39号
各市、县人防办(民防局):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政府令)已于2019年3月1日实施,经清理,以下文件部分内容与政府令相关要求不一致,予以废止。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计算方式的通知》(皖人防〔2017〕86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征求对我省贯彻国发39号文件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的复函》(皖人防函〔2013〕2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含裙房高层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计算标准的批复》(皖人防〔2015〕112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防办发〔2008〕13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皖人防〔2016〕62号)。
省人防办其他文件内容与政府令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政府令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