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9-07-03 08:42

【政策解读】《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20181229日,李国英省长签署第286号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1931日起施行。现就《规定》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规定》?

2003年,省政府颁布《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省政府155号令),对推动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部分条款滞后于现实需要,难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人防工程缺乏规划管控、建设标准不统一、维护管理责任难以落实等问题较为突出,制约了人防工程建设健康持续发展,需要修订完善。

二、修订《规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此次修订为全面修订,一是将国家和我省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贯彻落实到修订工作中。二是近年来,我省加快转换人民防空发展方式,统筹推进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较好履行了“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使命任务,全省人民防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部分核心要素建设指标水平居全国前列,整体工作全国居中靠前、中部省份领先。将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加以总结、提炼,上升为地方立法。三是参考借鉴省外立法经验。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定》共35条。第15条为总则部分,规定了人防工程概念、建设原则和部门管理职责;第619条为规划建设部分,对人防工程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人防工程的组织建设和经费保障,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和易地建设的情形作出规定;第2022条为质量管理部分,对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竣工交付等进行规范;第2331条为维护管理部分,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经费保障、维护保养等作出规定;第3234条为法律责任部分;第35条为附则。

四、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是什么?

《规定》要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20171月,省政府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对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五、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是什么?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有哪些?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

(三)商业开发性民用建筑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在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负责,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实施;

(四)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负责。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由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

七、《规定》的政策亮点有哪些?

一是充分体现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促进市场公平竞争。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本次立法修订,致力于推进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方式转变,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市场联合治理体系。在报建审批环节,不再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在竣工验收环节,实行多部门联合验收,不再实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二是科学规划人防工程规划建设。我省《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本次修订,规定规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将有关人防工程控制性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要求。通过人防工程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融合,建立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配套、结构更加均衡的城市人防工程防护体系,促进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三是进一步强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际工作中,存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主体不清,责任不明,维护管理责任难以落实等问题,重建设、轻维护的现象较为突出。本次修订,将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和经费保障单独规定,对维护保养人防工程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作出要求,增强了政策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参照消防、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对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实行专业化维护保养。

     文件链接:http://gdb.ah.gov.cn/rfgc/wjgs/536181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