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9-11-11 08:2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以下简称《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2016年5月1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会见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代表时强调,人民防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危、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要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把这项工作摆到战略位置、纳入“十三五”规划,与其他工作同步抓好,团结一心开创人民防空事业新局面。5月23日,省委常委会专题听取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汇报,研究我省贯彻落实意见。10月18日,李国英代省长主持召开会议,听取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省人民防空工作汇报,要求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加强调查研究,以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目标,找准人防事业和全省经济社会建设融合发展的结合点和抓手,提出实实在在的对策举措,尽快出台一个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切实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正文共5个部分、23条。

第一部分:深化法治人防建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法治政府要求推进人民防空工作,健全完善人民防空政策法规体系,加强人民防空执法能力建设。

第二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市县政府要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适时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编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计划并实施,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部分:提升人民防空战备应急能力。人民防空指挥部要常态运行,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集中统管,落实战备值班执勤及保障制度,加强防空警报建设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疏散地域(基地)建设。

第四部分: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建设。依法加强基层人民防空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基础设施建设和群众防空组织建设。

第五部分: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人防设施建设、经营和管理,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资源,更好地为发展城市经济、方便群众生活和防灾救灾服务。

三、《意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和平时期,人民防空工作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被低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领导认为人民防空是战备属性,对人民防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认识不到位。《人民防空法》得不到有效贯彻执行,少数地方对人防主管部门进行了撤并,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的违法行为一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违规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的现象屡禁不止。政府有关部门也未能依法履行相应的人民防空职责。为解决上述问题,彻底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意见》明确了深化法治人防建设的若干举措,强调维护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是科学确定防空地下室“结建”比例。此前,我省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结建”标准主要存在如下问题:高层建筑随层数增加,人防工程建设比例减少,人均掩蔽面积不足;多层居民住宅和基础埋深超3米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比例过大,承担的“结建”义务过重,执行难度较大。为使建设单位公平承担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保障人民群众享有防空权益,压缩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意见》不再区分建筑类型和建筑层高,一律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人防工程。

三是依法核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特定条件下履行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的货币化方式,其缴纳主体是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中央有关文件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我省现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于2003年依据当时的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该标准目前已经远低于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因此,应当建立适时调整的机制,以利于促进人民防空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有效解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问题。目前,因人防工程产权不明确,维护管理责任难以落实,致使人防工程设备设施逐步出现老化锈蚀现象,严重影响了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和安全使用。为明确人防工程管理责任,发挥人防工程的平战结合效益,依据人民防空有关法律法规及新修订并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的规定,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出售、只能短期租赁,平时收益要用于维护。据此,《意见》要求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省住建、价格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旨在解决一直以来制约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政策制度空白,进而解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这一涉及人防建设发展的关键问题。

五是规范和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技能的训练演练,重点在基层。目前,我省还有相当一部分县(市、区)没有落实人防主管部门编制,基层人防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问题突出,与基层人防担负的建设发展任务职责极不适应。《意见》结合实际,将我省基层人防规范化建设取得的成果上升到普遍性要求,对基层人防建设的场所、机构、人员、设施、经费保障等进行了明确,将有力推动基层人防建设。

四、《意见》贯彻落实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意义。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牵头,省有关部门、市县政府等,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加强学习宣传。采取多种途径加大《意见》的宣传力度,详细解答有关具体政策措施,妥善回应公众关切,使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理解政策、支持人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全省各级人防部门要建立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督查推进、调整优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文件链接:http://gdb.ah.gov.cn/rfgc/wjgs/536181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