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政策

文章来源: 省人防办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0-05-11 08:29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政策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学校新投资建设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中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规定。”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6-2020年暂不征收。”

五、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暂行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防〔2016155号)

“二、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2016-2020年暂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厂房主体、厂房的给排水、空调、消防、供电、通信等设施及为该厂房配套修建的存储原材料和产品的库房。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包括:厂区范围内建设的直接为本厂生产服务的职工食堂、倒班宿舍、门卫用房、实验和检测用房、办公和研发用房、仓储用房等,不包括以出售、出租或以对外经营为目的的居住、餐饮、办公、商业、教育、文化、娱乐、物流等用房。”